氣候變化問題是人類面臨的由不斷加強的人類活動影響力與有限的環境承載力之間矛盾引發的氣候異變後果。氣候共同體是阻止氣候異變後果、爭取氣候穩定利益的共同體。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歷史排放量解釋和優先需要解釋沒有為共同體成員國家共同爭取同一利益的行動作出合理說明。氣候共同體建設的基本法理應當是“各盡所能、能者多勞”。氣候共同體成員間分配應對氣候變化責任的依據應當是成員國家“各自的能力”,即包含已然發展成果和未來發展條件兩個方面的發展狀況。判斷發展狀況的法理依據是以自然人平等為基礎的發展權。我國應當按照自身發展狀況為應對氣候變化多作貢獻,同時動員其他國家承擔與其發展狀況相一致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