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司法守正創新,須歸納其表層現象、挖掘深層邏輯。作為中國環境法治異常活躍的板塊,中國環境司法顯現出審前有限能動、審理適度能動和審後積極能動的能動現象;同時它鑲嵌在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法體制中,又呈現出政治引領、行政觀照和法院主導的程度各異的協同現象。兩大樣態共同存在於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之中。中國環境司法能動協同現象形成於中國特色的黨政邏輯,發展於中國社會的改革邏輯。其中,黨政邏輯包括党對政法工作絕對領導的理論邏輯、政法體制執行黨的意志的歷史邏輯和環境司法體現黨政體制創新的實踐邏輯;改革邏輯包括增進公益福祉要求環境司法能動協同的社會邏輯、優化制度安排支撐環境司法能動協同的制度邏輯以及促生軟硬合力增進環境司法能動協同的文化邏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