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目標的實現路徑需要從政策表達轉譯為法律規範。氣候變化問題的複雜性特徵、雙碳法律體系的系統性特徵、我國社會治理改革積累的經驗,以及社會系統論自身的方法論優勢,決定了社會系統論是考察、形塑雙碳法律體系的最佳理論工具。在社會系統論的視角下,我國既有的氣候變化法制體系存在一定缺陷:綜合性應對氣候變化法缺位、雙碳法律體系碎片化和不均衡,專項立法低碳化程度不足,以及政治和法律兩種系統之間的結構耦合存在異化;規制工具上未充分實現管制控制規制與多元主體自我組織規制的協同;氣候公正轉型與能源正義在立法中整體表現不足。為了完善雙碳法律體系,不僅應當遵循社會系統論的雙重轉譯邏輯,以雙碳目標為引領及時制定綜合性應對氣候變化法,還應當以重點領域為抓手有序健全雙碳目標相關單行法律,尤其是氣候公正轉型補償法律制度。同時,還應當注重促進政治系統和法律系統的良性結構耦合,並充分尊重雙碳法律體系的功能有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