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分析了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原理,提出基於信賴索取而負擔義務這一法律行為的第二種類型。其次論證了代理的規定不能適用於締約過失責任,並提出應根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平等抑或隸屬、服從關係判斷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立場。在這一立場下,本文將代理關係分為三組:在第一組中,代理人隸屬於作為超個人組織的被代理人,締約過失責任僅由被代理人承擔;在第二組中,雙方地位平等,根據代理人是否索取了對自己的個人信賴以及索取的目的如何等等,决定責任的主體與形式;在第三組中,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締約過失責任僅由代理人承擔,除非代理人使用了被代理人的商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