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說認為“占有媒介關係”為間接占有的必要要件。占有媒介關係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但究竟何為“占有媒介關係”卻成為理論上的難題,為判斷是否滿足“占有媒介關係”這一要件,德國民法理論上發展出占有權的傳來、關係的特定性、時間上的有限性、有效的返還請求權等識別要件。對各要素逐一分析可以發現占有權的傳來本身語焉不詳、關係的特定性因默示的合意而被逐漸弱化、時間上的有限性可以被有效的返還請求權這一要件所包含。通過對占有媒介關係的層層剝離,最後真正發揮作用的僅為“返還請求權”與“占有意思”兩個識別要素,占有媒介關係並無獨立存在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