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的區分原則要求在物的擔保中區分作為法律效果的擔保物權與作為法律依據的擔保合同。物的擔保之從屬性應指擔保物權的從屬性,而非擔保合同的從屬性。現行法中規定的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既不符合從屬性的本質,也不符合區分原則的要求,值得檢討。擔保物權的從屬性與擔保物權設立行為的有因或無因位於不同的層面,前者涉及兩個民事權利之間的關係,後者涉及物權變動模式,處理的是兩個法律行為之間的關係。將擔保合同作為規定擔保從屬性的切入點,會將這兩個問題雜糅在一起。區分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和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對科學立法、解决理論與實踐中的諸多疑難問題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