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個人金融相關法律實務的新近發展為例,運用比較法的研究方法重新審視了格式條款規範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提示說明義務,包括其價值基礎、適用範圍和履行標準等,進而反思我國相關立法情况並提出了初步修訂建議:第一,糾正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中的“泛道德化”傾向,將立法價值基礎從道德考量轉向功能考量;第二,平衡法律規範自洽性與法律政策社會性的關係,重新劃定提示說明義務的適用範圍;第三,發揮金融監管規定以及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實現提示說明義務履行標準的規範化,並倡導以簽署方式來確認相關義務履行的充分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