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醫生未能診斷出胎兒缺陷,致使父母喪失終止妊娠機會的,屬於錯誤出生類案件。在此類案件中,母親、父親與缺陷兒都可能向醫院與醫生提起損害賠償主張,可能的請求路徑為契約或侵權。在契約路徑之下,母親作為請求權主體,可基於孕産期保健契約,請求醫院賠償損害。而依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理論,父親雖非契約主體,但屬於此類契約應予保護的第三人,也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基於契約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因生育而支出的費用,缺陷兒的醫療費、撫養費。此外,依契約目的,也不必排除精神損害賠償。在侵權路徑之下,生育决定權雖是框架性權利,但仍可納入侵權法保護的絕對性法益之中,父母可請求醫院與醫生就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陷兒的賠償主張則無相應的請求權基礎,法倫理無法支持“不出生優於健康缺陷”,不能因健康缺陷而低估生命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