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産所有權無負擔取得,在構成要件上,應與動産所有權善意取得相同,須滿足主客觀要件,亦即動産無物上負擔的權利外觀及受讓人對此之善意。《物權法》第108條作為動産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法效果,宜類推適用於所有權人出讓情形中質權及留置權之消滅。而動産抵押權消滅與否,則應視動産出讓人是否為所有權人,分別適用《物權法》第108條及第188條。當發生權利人占有脫離時,可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物權法》第107條,經由回復請求權之行使,物上權利得以復活。在出讓人以讓與返還請求權方式出讓,而請求權之相對人恰為占有動産的物上權利人,及回首取得之情形,皆存在物上負擔消滅之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