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法中,類似情勢變更所針對的問題如何解决,實際上是涉及未來民法典體系安排的一個重大問題。從目前看,我國民法典已經决定將合同獨立成編,而合同編(草案)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但已經實施的《民法總則》卻沒有對法律行為發生類似問題的救濟措施的規定,但法律行為卻不僅包括合同。既然我們已經規定了“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就應該將其作為合同的上位概念和上位制度進行規定,用“法律行為基礎喪失理論”替代情勢變更制度,這樣不僅能夠保持法律行為的“統掣地位”,而且也為民法典保持體系的一致性奠定了基礎。同時,由於我國《民法總則》及《合同法》沒有對“共同錯誤”及救濟措施作出規定,利用“法律行為基礎喪失理論”也可以彌補這一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