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民的知識水準、價值觀念均和以往大有不同,在這樣的社會變遷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不僅是其權利更是義務,在《教育基本法》(2013)第八條第三項明訂了「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而《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2012)第四條也列出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需肩負之責任,其中包含「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該辦法更讓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有更明確之法源依據,依據該辦法學校或教師也應採主動之態度,向家長公開與學生學習有關之事務或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