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1975年在殘障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又稱為94-142公法,內容中提到四項目標,包含:保障所有殘障兒童及青少年獲得適合的特殊教育、確保所提供的特殊教育過程中公平適當、建立各級政府在特殊教育管理上明確的程序、聯邦政府積極補助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辦理特殊教育。由此方案中揭示推展特殊教育的六項基本方針:免費且適當的公立教育、無歧視的評量、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 Education Program,簡稱IEP)、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簡稱LRE)、對特教提出申訴的適當程序以及父母的參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