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之目的是研究美國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權利的法律基礎,經分析結果筆者發現此種法律基礎有三種來源:第一種來源是憲法基礎,包括(1)聯邦憲法第14次修正案的「法律均等保護」原則,與(2)聯邦憲法第5次與第14次修正案的「法律正當程序」原則。第二種來源是司法基礎,包括 (1)聯邦地區法院 1971年在PARC v.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 訴訟案中判決所有智能不足兒童都有接受均等教育的權利,以及(2)聯邦地區法院1972年在Mills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訴訟案中判決所有各類身心障礙兒童都有接受均等教育的權利。第三種來源是法令基礎,也就是各州政府特殊教育法與聯邦政府的93─380公法及94─142公法等法令中所制定的「正當程序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