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證券市場先行賠付制度中,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角色並未得到充分發揮。基於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公共性及其保護投資者的立場,由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作為先行賠付主體出資賠付投資者,有助於激活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功能和效用,同時實現先行賠付制度的可持續。投資者保護基金先行賠付機制的構建,需要兼顧基金規模維持和投資者公平受償,在賠付程序、資金來源、賠付標準以及追償機制上與責任主體先行賠付應有所區別。將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與先行賠付制度有效銜接,並通過對投資者保護基金先行賠付的適用條件、賠付資金管理機制、賠付標準和追償保障機制進行系統性重構,可以實現投資者保護基金先行賠付制度的有機協調和穩健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