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首單司法案件“康美藥業案”也順利結案。比較而言,境外證券集團訴訟本質上屬於私人執法,儘管它具有一定公共性並在公共執法和私人執法的平衡調整過程中不斷優化完善。而我國則在製度構建理念上,注重統籌發揮公和私的力量、主要以公的力量推動私利實現,有機混合了公共執法與私人執法,同時注重借鑒境外證券集團訴訟實踐優點並發揮我國資本市場獨特優勢,呈現出混合式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內涵及其特徵。從“康美藥業案”的執法實踐來看,在執行定位、選案標準、案件重大疑難復雜問題處理等過程中,都充分體現了公共性特徵,通過公共執法的私人化充分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避免了境外證券集團訴訟濫訴、律師費用暴增等弊端,體現了中國方案的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