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權觀念與請求權觀念是行政法學界與實務界存在的兩種對立權利觀念。權利觀念的不同會導致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行政法上違法性認定、舊法存續與國家補償、行政相對人與第三人關係等具體法律適用上的差異。這一差異雖可通過因果關係的操作達到一定程度的等價性,但既得權觀念歸根結底是憲法基本權利的前身,應被基本權利教義學替代。行政法請求權的本質是基本權利,但基本權利已由下位法具體形塑,無法直接適用。行政法權利首先應當從行政法律規範本身導出,其次才是基本權利衝突的立法合憲性問題。當描述依法行政就是保護權利的場景時指的是不侵犯行政法請求權,當描述行政法乃至行政行為依法減損權利的場景時指的是對基本權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