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台治理立法是確保平台擴張與治理在法治軌道上進行的前提。我國網絡平台治理立法迄今經歷萌芽、起步、發展和全面推進四個階段,分別呈現內嵌模糊化、工具理性定位、責任中心主義、多目標協調的樣態特徵。考慮到平台的技術性、治理的複雜性以及立法的科學性,網絡平台治理立法的完善須透過治理事務之表象,深入探究制度缺陷背後的立法新情景衝擊和舊範式束縛之深層原因以及平臺本體論的理論。應以法律歸化理論為指導,既重視單向的以立法規制平台,又看到平台對立法的反作用,強調技術與法律的雙向互動融合,在法治框架內展開模式優化和理念調適。在此基礎上,基於法律體系主義,構設“安全有保障、發展能促進、管理更規範”的網絡平台治理法律制度體系,以推動平台在法治軌道上既安全穩定又繁榮健康發展,不斷提升我國網絡平台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