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交換關係法律調整中,勞動法與民法以勞動者保護為主題的分工合作,在我國迄今仍存缺口。勞動法與民法關係依托背景的中西差異表明,我國這種缺口的成因在於公法私法化/社會化過程中生成的勞動法與民法分立格局不足以應對勞動力市場靈活化。儘管背景不同,私法社會化理論對解釋和解決我國這種缺口問題仍有參考意義。基於《民法典》的安排,立法上解決勞動者保護盲區不斷擴大等問題,應當分類型、分層次地安排勞動法與民法分工合作,並完善與《民法典》相關規定對接的私法社會化立法。為彌補法律規範供給的不足,法律適用上應當對勞動爭議案件適度補充適用民法規範,對非典型勞動關係適度從寬認定並有選擇地參照適用勞動法規範,對民事僱用或準從屬性勞務則作為無名合同參照適用最相類似的勞動法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