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所頒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此三部條例所據以運行的教育樣態,一來傳襲並延續於1980年代教改風潮而起的「另類教育」,另一方面從「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意的角度,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保障原住民學生學習權,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進而有「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的方式,鼓勵原民學校有更多辦理「實驗教育」法制依循的空間(法務部網站,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