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我國高等教育發展已循Trow(1973)模式擴張為大眾教育現象,為維護大學教育品質,兼顧學生受教權益,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效能,對於推動大學校務發展及實踐辦學品質至為重要。因應我國長期少子女化現象致生員減少,屢見大學為解決師資過剩問題,進而以教師評鑑結果剝奪教師工作權之爭議,諸如公、私立大學教師評鑑結果丁等或連續2年丙等者,提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議其不續聘或資遣案;或教師評鑑結果作為教師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不得借調、不得申請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且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等措施,影響教師權益甚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