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90年代末,臺灣的科技發展已經遇到瓶頸,法治化是重要的突破策略,如果沒有一套系統化的立法來架構,將無法解決許多基本問題,包括如何有效的運用科技研究成果以凸顯其經濟上的價值。這些問題因為缺乏系統法治架構,使得政府預算支出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囿於國有財產法的規定,被視為是「國家財產」,政府各部會皆以傳統有形資產之思維管理,業者或研究機構要做進一步的研究或開發應用需要層層審查,民間企業因此也興致缺缺,尤其是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產出最多之研究機構及學校缺乏積極運用智慧財產權之動力,不但沒有彰顯其價值,更是一個負擔(維護權利權是需要成本的),就國家整體資源的運用效益而言,沒有充分的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