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二十一世紀宗教新現象的挑戰,法治國家的宗教法自應有所因應。我國現行明確對於宗教進行管制的法規範,除憲法層次的宗教自由之保障外,在一般法律層次僅有已遭司法院大法官部分宣告違憲之監督寺廟條例。除受該條例管理之佛、道教團體外,在我國宗教法制中,其餘宗教團體如欲取得法人格,皆須按民法、人民團體法等一般性法律,以及各主管機關發布之命令為登記,並受相應之監督。此一依照宗教團體信仰取向而決定管理寬嚴之管制模式,除了彰顯出我國宗教法制之混亂,更可能違反宗教平等原則。蓋憲法第7條明定,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應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