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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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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聲明疑義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聲請提審,係以地方法院為受理機關,並以遭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為前提要件。反之,如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其人身自由者,例如依各審級法院之判決、裁定(含已確定及未確定)或處分所為之逮捕、拘禁,因已符合法官保留原則,自無提審之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風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藥事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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