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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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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62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本票之付款地具有決定執票人請求付款,及發票人支付本票金額所在地、支付票款之貨幣種類、拒絕證書作成地、票據訴訟上管轄法院等作用。……上訴人未獲授權,擅自在空白之付款地欄填載「台中」2字,足使已完成之本票所表彰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動,所為自屬變造有價證券,此與所填載者係絕對應記載事項或相對應記載事項無涉。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0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搶奪等罪聲請更定其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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