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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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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本院80年6月30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某甲提起自訴,謂其所有之建築物被某乙強行拆毀。但經法院調查結果,某甲對該建築物並無所有權或管領權,應認某甲並非其所自訴犯罪之直接被害人,逕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院46年台上字第1305號判例不再援用」。依此項決議意旨,本院已變更前揭3則判例所持形式審查之見解,而改採實質審查說,亦即必須實質審查自訴人是否確為其所自訴犯罪之被害人,始得認為其自訴是否合法;不能僅憑自訴狀形式上之記載,據以判斷其是否為自訴犯罪之被害人。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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