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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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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包括對於發現車前危險狀況時,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亦即減速到隨時可以停止前進的程度,以防免該危險之發生;故雖未超過速限,然如以該低於速限之速度行駛,仍未能即時煞停車輛,以避免或降低該危險狀況之發生,即難認其符合前開交通安全規則的要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證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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