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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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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雖不再從事實質之證據調查,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列第1款至第8款事項、第274條之「調取或命提出證據」、第276條第2項之「命為鑑定及通譯」、第277條之「為搜索、扣押及勘驗」、第278條之「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等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常有助於審判之進行,且有其必要,因此乃規定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得處理之事項。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3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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