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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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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制性交殺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檢察官已掌握特定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或DNA,而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人之前提下,為調查犯罪事實所進行之一切偵查程序,自應認為係對該特定犯罪嫌疑人行使其追訴權,並為該特定犯罪嫌疑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法定事由,不以明確知悉其姓名為必要,此與單純並未掌握犯罪嫌疑人,即犯人不明之情形尚有不同,自不能相提並論。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遺棄致死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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