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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2 (2018: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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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重詐欺聲請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是倘文書已付與此種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其簽收訴訟文書之效力,應與送達本人收受相同,至該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否轉交,何時轉交,則均非所問。而所謂「有辨別事理能力」,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非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已具有普通常識,能分辨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解除限制出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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