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院於具體個案中所為之強制處分,因所干預之基本權內容不同,須綜合考量所採干預措施內容等具體手段、強度及其所生影響等,基於「個案審查基礎」,審酌特定個案中,干預手段所欲保障之利益與人身自由間之均衡維護定之。刑事訴訟上之限制出境,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出境滯留他國,以保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依其限制被告應住居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之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內容觀之,係執行限制住居具體方法之一,與具保、責付及其他方式之限制住居,同屬羈押替代方式之強制處分。其雖因干預之目的與羈押同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實現,致其准否亦應與羈押同其法定理由,然其對人身自由干預之手段、強度顯較羈押輕微,從而准駁之審查標準,自應相應放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