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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2 (2018: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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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在大陸地區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將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規定既以進口論,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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