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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2 (2018: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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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3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226條第2項之性質,係純粹就結果責任所為之規定,蓋以通常所謂因而致云者,皆係就自然之結果而言,惟本罪被害人之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乃由於被害人因羞忿之故而自行為之,並非因犯強制性交等行為之自然結果,故理論上應排除刑法第17條之適用,然被害人之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既係由於羞忿,則羞忿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自仍須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存在,始克當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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