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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2 (2018: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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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森林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上開規定贓額之計算,係以原木山價為準。所謂「山價」,依土地徵收條例授權內政部訂定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3點關於有利用價值造林木之規定,其查定方式,係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是山價與市價之差別,在於有無扣除必要生產費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廢棄物清理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電業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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