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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死刑係剝奪人生命權之極刑,具有不可回復性,乃屬最後不得已情形之最終刑罰。對於被告所犯罪名之法定刑設有死刑選項(即相對死刑,我國已無絕對死刑之刑罰條文)之案件,縱被告之犯行,係屬蓄意而結果危害生命或其他極端嚴重後果之罪行,而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款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仍必須在罪責原則之基礎上,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所例示之10款事項及其他與行為人或其行為有關之一切有利或不利之情狀,並為綜合評價,已足認被告所為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已達到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之程度,始得考量死刑之選擇,且於決定是否量處死刑時,深切衡量行為人所為犯行之罪責嚴重性與教化更生可能性間之關係,以求罪刑相當。
起訖頁 1-4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銀行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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