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定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第3條則分別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是法院裁判書既係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之文書,亦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之政府資訊。依上開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而司法院網站上裁判書查詢頁面,即係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之公開裁判書,該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公眾可自司法院網站之裁判書查詢頁面,取得屬該資料庫收錄範圍之裁判書。是司法院依上開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傳送至司法院網站,供公眾線上查詢之公開裁判書,自屬法官於職務上製作並對外公示之公文書。原判決同此認定,認上訴人下載上開司法院網路對外公示之裁判書,予以變造內容如其附表所示,屬變造公文書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