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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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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係屬訓示規定。而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所規定,自白犯行及繳交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非犯罪行為人之義務,上訴人自得衡量利害得失後,依其個人選擇而決定是否為之,自無依上開規定推演出偵查中檢察官有闡明之責任。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殺人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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