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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8 (2017: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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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院所應調查之待證事項,依其內容,有實體爭點及程序爭點之分;而其證明方法,亦有嚴格證明及自由證明之別。其中對訴訟法事實(如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明,因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雖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然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所為之認定,仍須有卷存證據可資憑認,始屬適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移轉管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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