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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被訴犯罪事實訊問後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固有明文。惟參諸其立法理由「由於我國刑事訴訟不採陪審制,認定犯罪事實與科刑均由同一法官為之,為恐與犯罪事實無關之科刑資料會影響法官認定事實的心證,則該等科刑資料應不得先於犯罪事實之證據而調查,乃明定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其被訴事實訊問後行之」等情可知,並未禁止審判長就犯罪事實有關之前案犯罪紀錄於調查犯罪事實時一併調查。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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