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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8 (2017: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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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移轉管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前2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施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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