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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6 (2017:6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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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當事人尚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則依同一法理,武○○僅就本案相關鑑定事項曾為上開書面意見之陳述,亦非可據以認定其作為鑑定人必有何偏頗之虞,而可執為拒卻其為鑑定人之原因。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6 (2017:6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暴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商業會計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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