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按警察、憲兵及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為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2項所明定。該條第2項所謂「應即開始調查」之調查行為,乃為完成偵查犯罪法定任務之執行職務行為。此項規定,具有雙重之規範性,一方面規範在有犯罪嫌疑之情況下,司法警察即負有調查之法定義務;另方面規範以「犯罪嫌疑存在」為前提,限制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亦即除特定之調查作為,因基本權干預之考量,依法另設有相關發動要件之外,司法警察之調查行為均應以「犯罪嫌疑存在」始得為之,核屬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應遵守之誡命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