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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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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告訴代理人如為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準用第33條規定,係屬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得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除以涉及國家機密、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營業秘密為由,得不予許可其聲請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如屬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得為限制交付之裁定外,原則應予許可。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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