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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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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而卷內復有其他足認為有助於發見真實又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存在,且有調查之可能者,即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其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尤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為認定事實之依據。且此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而有補充介入調查之義務時,此項義務,並不因檢察官、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而得豁免不予調查。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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