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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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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關於確實性之判斷方法,則增訂兼採取「單獨評價」或「綜合評價」之體例,即當新證據本身尚不足以單獨被評價為與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不同之結論者,即應與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基礎之「既存證據」為綜合評價,以評斷有無動搖該原認定事實之蓋然性。法院在進行綜合評價之前,因為新證據必須具有「未判斷資料性」,即原確定判決所未評價過之證據,始足語焉,故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是否具有新規性,自應先予審查。如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之證據,經原法院審酌捨棄不採者,即不具備新規性之要件,自毋庸再予審查該證據是否具備確實性。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擄人勒贖科處證人罰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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