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擄人勒贖科處證人罰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證人則有到場接受訊(詰)問,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義務,證人是否因其陳述致揭露犯行、自陷於罪,而得以行使其拒絕證言權,必須到場接受訊(詰)問後,針對所訊(詰)問之個別具體問題,逐一分別為主張,不得以其陳述可能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為由,概括拒絕回答一切問題,以致妨害真實之發現。」
「如證人或與其有上述關係之人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不再因其陳述而導致或增加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危險者,自不容其再拒絕證言而犧牲或侵害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亦即證人仍應具結並負有據實陳述之義務。」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