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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5 (2016: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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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示送達傳票結果,就審期間不足,縱然被告未到庭,第二審法院仍然不應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由,遽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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