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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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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檢察官核發沒收扣繳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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