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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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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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