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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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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處罰有實際行為之法人負責人」。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長時間從事吸收資金之多次行為,為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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