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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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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作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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